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条例

来源:校团委 责编: 唐良春 作者: 陈万奇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量:8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艺术团实行各团团长领导,副团长负责制。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全面负责艺术团工作。团长及副团长由学校团委考评任命。

第二条 艺木团下设舞蹈团、合唱团、主持团、礼仪团。

第三条 艺术团各小组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 协助艺术团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活动指导。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生干部职责

(一) 团长

全面负责艺术团工作,直接负责艺术团干部和成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团成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节目排练。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协助老师起好示范作用,帮助同学进步。定期向分管老师、指导老师汇报排练工作情况。负责本团人员的考勤及日常联络工作。

(二) 副团长

协助团长工作,负责艺术团的训练规划及排练计划的制定,组织年度招新工作和持续招新活动,向指导老师和团长及时反映艺术团成员的情况。

第五条 艺术团聘请校团委老师、有艺术特长的老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校团委对艺术团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 舞蹈团负责艺术团舞蹈表演,参与校内文艺活动,代表学校参加文艺比赛;平日开展基本功训练,提高舞蹈艺术水平。

(二) 合唱团负责艺术团音乐表演,挖掘和凝聚校内声乐方面的人才,开展日常训练工作,负责日常训练和管理工作。

(三) 主持人团队负责晚会主持、朗诵、演讲、话剧、舞台剧、相声、小品以及经典剧目的排练、演出,做好相关节目的储备;注重表演人才的选拔、训练及培养。

(四) 礼仪团队负责学校颁奖、迎宾等礼仪活动,注重队员礼仪内涵培养,为队员熟悉、掌握商务礼仪、政务礼仪提供平台。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七条 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第八条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杜绝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事不能参加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演出规则,保证演出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遵守训练纪律,爱护训练场地、设施。损坏训练设施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艺术团名义参加各种表演活动,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得向外传授或表演本团排练的节目,不得转录或外借本团的资料、音乐带等。

第十四条 各组组长必须尽职尽责,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做好队员考勤及其表现情况记录。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

(一) 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开学动员大会一次,安排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人事调整。

(二) 每学期末召开全体期末工作总结大会一次,总结本学期工作,调整下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

(一) 团长、副团长由校团委考核。团员干事等由指导教师考评及校院有关方面反映综合评定。

(二) 团长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对干部的续聘进行建议。

(三) 建立团员活动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财务制度

(一) 艺术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二) 活动经费采用项目申报制,项目负责人提出活动预算,经艺术团指导老师会签后报校团委批准;

(三) 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各项收支必须详细记录,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场地器材管理

(一) 根据校团委规定的时间训练,维护好场地的清洁;

(二) 服装、道具、器材必须妥为保管,不得外借。如确需出借须经校团委批准;

(三) 每次活动后,相关负责人应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校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作废,以此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