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工会委员会 责编: 周斌 作者: 郭巍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量:5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委员会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校工会委员会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校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工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单位;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护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人员的经常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含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校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