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量:969
 
 
北艺教发〔202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同时,跨学科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开展辅修专业教育的专业原则上是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教学资源充足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五条 拟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每学年须制定辅修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定。
第六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参考相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应包含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要求,学分总数在60-70学分左右。
第三章 修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为: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申请辅修专业时所修的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无纪律处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从第二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申请时填写《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见附件),由所在学院审核后,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名并接受审核。
第九条 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拟录取的学生,经教务核准后公布录取名单。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未交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十条 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提出退修申请。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主要负责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任课教师的聘任、课程编排、考试安排、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根据实际人数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等形式组织教学。单独编班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及一些假期等业余时间上课。随班听课的学生在不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选课、重修、免修以及学分认定等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不得减少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将辅修专业转为主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学业未完成的不予延长辅修专业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含自动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其辅修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对已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对已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经审核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二条 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可申请开具已修读的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提及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