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21 浏览量:1164
 
 
北艺教发〔202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实践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其学习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
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必修)和学科基础课(必修)、专业核心课(必修)、创新创业课(必修)、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公共基础必修课指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
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等必修课是指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体现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包括专业方向课)。
(二)选修课
1.通识选修课
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其兴趣爱好、发挥其潜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对社会适应性而开设的社科、人文、经济或其他类别课程以及拓宽知识技能、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培养创新意识和科技能力为主的课程。
2.专业任选课
是指学生在专业范围内,按照培养目标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该专业学生在专业任选科目中应选修的课程数目和学分总数。限选课应尽可能综合化,并形成小模块组合,学生必须在学院提供的范围内选修其中的某一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给予学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需向体育教研室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随班体育见习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任课老师为其评定成绩。
第五条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成绩取整数):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考试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100-90分(优秀)、89-80(良好)、79-70(中等)、69-60(及格)、60以下(不及格)),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规定如下表:
(一)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三好学生、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的缓考必修课程暂不计入本学期平均绩点。
多次修读的课程,记录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修读学分。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通过参加第二课堂开展的竞赛、科技、文化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教务处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有:各类竞赛;科技创新;论文、专著及制作作品发表;课外阅读和聆听学术讲座;课外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证等。学生需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学年(学期)平均绩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处理详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北艺学发〔2021〕11号)。
第三章 选修、免修、补考、重修
第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学生可在老师或辅导员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在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5人,一般不开课;技能型课程因受教学设备的限制,人数可略微下调,但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若低于20人,该选修课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九条 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未通过者,没有学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高层次国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院(部)承认相应学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学校承认相应学分;德育课、劳动课、实验实训课、实习课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课程或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课程经批准后,承认其学分。课程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参加正常补考一次。
凡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不准正常补考,其后若表现良好,经二级学院(部)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半年后申请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修:
(一)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缺课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课时的、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或缺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四)集中性实践课程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其课程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计,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一门课可以重修多次,但每次重修均需缴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不能予以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