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力度,加强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对学校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改进和引领作用,促进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管理要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成果应用原则。项目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成果导向管理,通过管理提升项目创新与实践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立项范围
(一)专业设置与建设,主要包括一流专业建设,新文科建设,基础学科相关专业建设,应用型专业建设,专业结构调整优化,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应用,专业思政建设等。
(二)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包括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科研育人、国际合作育人、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跨校联合培养、劳动教育改革、公共艺术教育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学分制改革等。
(三)课程和教学资源建设,包括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培育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多语种版本“三进”教学工作;MOOC、SPOC、线上线下混合式、线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社会实践等各类课程的建设,体现先进性、互动性、创新性的教学方法的改革,一流课程资源的共享,参与慕课西部行计划(含实验教学西部行计划);新文科关键领域核心课程建设;教育知识图谱的应用;“十四五”规划教材和战略性新兴领域教材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与共享,智慧教室、智慧实验室的建设与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
(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包括教学状态监测数据的运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专业评估、教学评价、课程评价、学生学业评价等。
(五)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包括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虚拟教研室的探索,教学团队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健全助教岗位制度,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
(六)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建设、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思想政治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管理改革等。
学校可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和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规划设立校级教改项目专项。
第六条 教改项目分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四个层次。
第七条 项目申请立项原则要求:
(一)申请者必须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研究目标明确且有创新性,研究内容符合立项范围,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
(三)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或推广价值;
(四)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立项结题的、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部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立项的项目;
(三)有未结题同类型教改项目的负责人;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可申报情况。
第九条 校级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下达年度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计划;
(二)申请人向项目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所在部门、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遴选,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形式审核;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通过;
(五)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异议并组织复核,公示结束后汇总处理结果;
(六)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条 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立项通知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已立项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按计划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研究期一般为2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
(一)校级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市厅级及以上项目研究周期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等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停止项目经费使用:
(一)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不能按时结题的,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经过延期仍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结题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学校将根据项目所在部门、单位教改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改项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各级教改项目。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保障教改项目经费落实到位,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办理结题手续。鼓励已结题的教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一)校级教改项目结项时应取得与项目研究内容高度相关的教学改革实践成果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成果,满足以下要求:
1.教学改革实践期不少于1学年,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产生明显效果。
2.教学改革实践成果包括教学改革工作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材、教学资源、教学平台、视频、课件、教学软件、试题库、教学管理制度等。
3.教学理论研究成果包括至少1篇教学改革论文、1篇研究报告以及可能的著作等。其中,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论文。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能够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以及维普资讯这三大权威数据库中检索到;期刊刊号需在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记录中可验证;论文必须以纸质刊物形式发表,排除电子期刊。
(二)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含子课题)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结题要求结题。
(三)作为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教学研究项目名称及编号。特别说明,若项目负责人仅公开发表了一篇论文,且该论文下关联了多个课题编号,则该课题必须被列为第一课题,否则将不符合结题。
第二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成果支撑材料、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二)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根据结题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结题程序
(一)教务处按时发布结题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结题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三)教务处根据结题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结论意见,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教改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