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成果等次评选办法(2025年修订)

责编: 吕雅婷 作者: 冯杰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量: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教学工作基础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体系,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8〕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反映新时代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取得的新成果,代表建设高质量本科教育、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成果内容主要包括构建“大思政”育人格局、加强卓越拔尖人才培养、深化“四新”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数字化、加强教师教育、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评价改革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二级学院(部门)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鼓励跨学校、跨部门、联合企业的成果申请。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其持有成果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校或全区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项目结题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并经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优良。截止时间为推荐申报成果认定的时间。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学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长期从事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相应成果,在评奖时优先考虑。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成果等次的组织评审工作。教学成果所属单位专家组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进行聘任,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应填写教学成果等次评定申请书,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成果总结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先由所属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初评,再统一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申报材料,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评选。

经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论证评审,提出教学成果等次名单建议,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等次每2年评定1次,设特等、一等、二等3个等级奖,每个等级奖设若干项。对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等次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般应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等次。已获得过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成果,如特别创新,不得重复申报,具体要求按照当年自治区申报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学校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裁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