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章程

来源:校团委 责编: 唐良春 作者: 宋慧敏 发布时间:2022-10-05 浏览量:1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 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作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努力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活力,着力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按照党的要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作为桥梁和纽带,密切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作好政策宣传、教学、保卫、膳食、卫生、勤工俭学等工作,参与学校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遵守校纪校规,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工之间的团结;

(五)结合我校艺术院校的特点,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有益活动,帮助同学们丰富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本会各级干部要成为同学们的表率,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做好本会工作,大公无私、任劳任怨,随时听取同学们提出的改进意见,养成良好的民主作风。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安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对本会领导机构成员有监督和批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和拥护本会工作;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为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校团委代表学生主席团会(简称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主席团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民主选举产生执行主席一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校学生会招新成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考核期,通过考核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通过留任考核竞选成功当选的学生代表即为校学生会新一届委员,应届毕业生不可以通过全校代表大会成为委员,每届委员任期至下一次留任考核选举召开终止。校学生会招新成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考核期,通过考核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学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由学生代表大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必须由校学生会从学生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或当选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学兼优,能力突出,群众基础好,熟悉学生组织工作。校学生会委员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上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十五条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为全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督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级、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二层机构分管的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分会,学生会分会和各班委会均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应积极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机构及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部门部长及副部长。

第十八条 实行常委例会制和委员例会制。

第十九条 本会部门分工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 成立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从学代会中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实行主席团例会制。代表:民主选举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实行合议制,执行主席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主席团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常委对校学生会成员有劝退权。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经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在征求部长意见并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可依据《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退出机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各干部有权对不称职的干部提出不信任意见。经半数以上干部提出议案,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后,将结果上报校团委审批,解除该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必须听取和采纳会员对校学生会提出的各种正确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及广大同学的监督与批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科学评价工作成效,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会议将从政治态度、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二十五条 改革运行机制,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学生会的工作应凝聚广大同学的力量,开展符合学校特点、具有学生会特色的活动,学院学生会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从严治会,坚决去除“官僚气”,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需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等不当问题时,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主席团,修改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