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校办公室 责编: 徐倩 作者: 龙欣雨 发布时间:2021-12-25 浏览量:5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校内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式样

第四条 学校印章及钢印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字样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第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学校纪委印章,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字样为当任董事长的姓名,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校长签名章的字样为当任校长的姓名,字体为校长本人的手写体。

第八条 部门、单位公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自左而右环行字样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刊部门名称。

第九条 印章所刊汉字,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依据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按党政类别分别经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核准并报书记、校长同意后刻制。

第十一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使用损坏或印章遗失、被盗,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党政类别分别经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核准并报书记、校长同意后刻制。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统一确定印章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十三条 学校的所有印章,均由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保管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专管员”)。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向印章专管员移交印章时,应填写《学校印章留样备案表》(见附件1)。对于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五条 印章遗失时,印章专管员应当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书面报告,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第十六条 学校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按党政类别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校长核定后由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下发通知,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学校印章需停用:

(一)学校部门撤销、更名、重组或业务变动;

(二)学校印章使用损坏;

(三)学校印章遗失或被窃;

(四)其他需印章停用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规定致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及材料等。

第二十条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函件、材料;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的申报书、任务书、基建报批;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文件及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钢印用于师生各类证件证书的照片压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用于董事长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长签名章用于需要校长签章的各类材料、证书;以校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印章: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和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以及其他事由需用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印章的文件及材料等;各部门、单位的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按党政类别分别经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报书记或校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人事处和财务资产处的常规报表、各类常规性的科研材料、办理各类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用印,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七条 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和书记或校长审批后,送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产、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法律事务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问题的,如用学校印章,必须由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送分管校领导审查,报告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方可用印;如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和校长签名章的需经其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九条 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二)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内容不清的;

(五)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印章、学校领导个人及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应置放于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第三十一条 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持印的部门、单位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名单报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备案。如更换印章专管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见附件2)并及时书面报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备案。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部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确需携出单位以外使用的需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见附件3)。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印章专管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与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及当事人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印章专管员不按照规定用印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不仅给予当事人、监印人警告直至处分,同时要追究持印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员工若发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