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修订) (北艺党〔2021〕12号)

来源:党委办公室 责编: 罗茵妮 作者: 宋寅仕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 号)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桂教人〔2017〕4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定政治方向是高校教师的基本政治素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五条 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是高校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的言行;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得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四)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原则。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传播优秀文化是高校教师的使命担当。

(一)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 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根本职责。

(一)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以正确的思想观点、严谨的教风师风影响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三)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八条 敬业爱生。敬业爱生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在工作岗位上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恪尽职守,甘于奉献。不断拓展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增强事业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三)关爱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平等、互尊互爱的和谐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四)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 言行雅正。注重师表风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仪容仪表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师表形象良好。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条 严谨治学。严谨治学是高校教师应有的职业操守。

(一)尊重科学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发扬学术民主,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不刻意迎合社会热点,不随意发表传播、代言未经科学实验或调查论证所证实的结论、理论和说法等;

(二)坚持实事求是作风,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三)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决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

(四)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情操高尚,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敢于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十三条 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是高校教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服务活动,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积极传播优秀文化,科学引领社会思潮;

(四)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道德风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董(理)事长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工作部和人事处、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挂靠教师工作部,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师德师风教育

(一)完善师德师风教育体系。建立新教师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辅导员培训等师德师风一体化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名师大讲堂”的积极作用,搭建学校、学院、专业等多层次学习教育平台,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

(二)创新师德师风教育形式。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把好教师政治观、师德关作用,凡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所在党支部意见。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举办“时代楷模”等名家名师师德师风建设学习会,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通过以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做好新教师发展培训(培养)计划和制度,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设置“良师益友”奖项,培育更多深受学生爱戴的良师益友。组织并鼓励教师参与学习调研、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坚定职业信念,提高师德水平。

(三)丰富师德师风教育内容。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教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法治和纪律教育,强化纪律建设,突出规则立德。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系列文件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廉洁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五)实行教师师德承诺制度,每年签订教师师德承诺书。

第十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

(一)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师风宣传纳入全校宣传工作体系之中,推进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发挥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优势,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通过广播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正面师德风尚宣传报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

(二)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高水平的教师思政工作团队开展师德课题研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建设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机制健全师德师风考核机制,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第一标准。

(一)严格招聘引进,把好人才入口质量。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将思想政治素养和师德水平作为引进人才的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注重对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升人才引进质量。

(二)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完善多方广泛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

(一)教师工作部负责建立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牵头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在学校内设置师德投诉举报箱,在学校网站公布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二)教务处负责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督导办负责健全教师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把师德建设列为学校课堂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四)各部门负责将师德师风建设与日常教学管理、党员干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经常排查,仔细梳理师德师风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成为常态。

(五)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再有异议的,可依规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一)完善师德表彰奖励机制。注重师德师风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各类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师德表现突出者,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抓好“三全育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优秀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表彰工作,在全校形成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高尚师风。

(二)强化教师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学校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习教育。

第二十条 建立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上述情形的,根据《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问责机制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