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来源: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责编: 刘濯东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量:84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北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 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开展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漏报、迟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瞒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涉疫行程和健康码异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伪造“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或利用翻墙等不正当手段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离开北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宿管、防疫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疫情管控工作不予配合、态度蛮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不服从属地管理或学校,拒绝、逃避集中观察、隔离等防治措施,在观察期间擅自越过隔离区域的等一系列违反隔离工作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晚归一次,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晚归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核酸检测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或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或其他利用网络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疫情防控要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程序参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北艺学发〔2021〕11号)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北艺发〔2017〕71号)进行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该规定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