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5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本部门的政治核心,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的讨论、决策,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部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紧密围绕学校和本部门中心工作加强党支部建设,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总结新经验,努力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工作活力;要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由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

教工党支部一般包括本部门所有教职员工党员;学生党支部一般包括本部门所有学生党员和学工部门教职工党员。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应按时换届,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必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低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出现缺空要及时增补。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热爱党的工作,开拓创新,肯于奉献,不谋私利,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支部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及本部门中心工作来开展,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团结、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本部门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对广大教职工进行坚持“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和教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创建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设计特色高校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一条 做好本支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校及本支部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思想实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贡献,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党员权利不受到侵犯。

第十三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注重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全面提高其素质,把好转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四条 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应加强学习,认真执行本细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要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增强群众观念,力所能及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务实精神,反对弄虚作假;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活动制度。坚持每月1次组织活动,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拍摄照片留存,学期末支部总结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每年至少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十条 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